雷小燕、王保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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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79号案件名称
雷小燕、王保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雷小燕;王保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雷小燕,女,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王保平,男,1958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小燕与被执行人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小燕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费3066元由被执行人王保平负担,申请执行人雷小燕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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