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达、李红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7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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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7027号案件名称
张利达、李红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利达;李红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7027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达,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红娟,女,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利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利达向我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2021)豫0103执70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7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恒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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