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民、刘顺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1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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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163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立民、刘顺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立民;刘顺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163号之二 原告:刘顺华,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生,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8XXXX510091352。被告:张立民,男,汉族,1988年3月8日生,现住山东省临朐县,公民身份号码:37072XXXX803080331。第三人:何永辉,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8XXXX909276156。原告刘顺华与被告张立民、何永辉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三方自愿私下调解解决此事,故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顺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刘顺华承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刘顺华承担。 审 判 长 张 志 斌 审 判 员 李 卫 鹏 人民陪审员 高 海 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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