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康鹏飞、杨卫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200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20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鹏飞、杨卫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康鹏飞;杨卫军;李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康鹏飞,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杨卫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滨河新区恒源首府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李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办神华移民二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杨卫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店塔镇店塔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康鹏飞与被告杨卫军、李军、孟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康鹏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光军审 判 员  曹 葆人民陪审员  贺 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