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鹏飞、杨卫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20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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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20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鹏飞、杨卫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康鹏飞;杨卫军;李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康鹏飞,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杨卫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滨河新区恒源首府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李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办神华移民二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杨卫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店塔镇店塔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康鹏飞与被告杨卫军、李军、孟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康鹏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光军审 判 员 曹 葆人民陪审员 贺 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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