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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宝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6民初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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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976号
  • 案件名称

    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宝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宝荣;李国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6民初976号原告: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305766234H。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校场坝。法定代表人:薛文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何宝荣,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李国宏,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缺席)原告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宝荣、李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被告何宝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国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宝荣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21年7月19日前利息72892.66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李国宏对上述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4日,被告何宝荣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现场与原告签订JX2019001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按月结算,若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原告借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20%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同时原告与被告李国宏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并约定了保证范围。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何宝荣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被告何宝荣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及金额属实,对原告利息清单中计算的利息也没有意见。其打算今年年底给原告把借款本息还清,应该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计算借款利息。另外李国宏的担保合同并没有其妻子的签字,应属无效,李国宏不应承担责任,何宝荣本人愿意承担所有的还款责任。被告李国宏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被告何宝荣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JX2019001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按月结算,若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20%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同时原告与被告李国宏签订了JXB2019008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并约定了保证范围。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何宝荣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8260600093830账户转款20万元。被告何宝荣按照借款合同向原告清息至2019年9月20日,从2019年9月21日后再未还本清息,故原告向法院提前前述诉讼请求。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借款凭证,编号为JX2019001号《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JXB2019008号《保证合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款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借款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应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修订后的利息计算;2.被告李国宏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利息计算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对于被告何宝荣要求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新司法解释规定即12.83‰计算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国宏是否应该承担连带担保义务的问题。因原告与李国宏签订有《保证合同》,该合同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李国宏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利息清单被告何宝荣无异议,经核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利息清单本庭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宝荣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向原告宁强县炬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4666.66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国宏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被告何宝荣、李国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许 昊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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