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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殷实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23财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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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财保7号
  • 案件名称

    王涛、殷实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涛;殷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财保7号申请人:王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殷实,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殷实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霸道牌吉普车车籍,且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殷实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霸道牌吉普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95.00元,先由申请人王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辛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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