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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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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328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328号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法定代表人:赵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9(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朋。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故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凤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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