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3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328号案件名称
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328号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法定代表人:赵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9(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朋。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中辉国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故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凤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林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045号 下一篇 周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6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