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林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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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045号案件名称
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林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林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林松,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林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另申请执行人无锡振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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