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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井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82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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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82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井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井德;朱红花;郝怀武;朱言才;王开宇;朱新中;刘岩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8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晏井德,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红花,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郝怀武,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言才,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开宇,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新中,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岩景,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晏井德、朱红花、郝怀武、朱言才、王开宇、朱新中、刘岩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8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帅审判员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家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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