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井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823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823号之三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井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井德;朱红花;郝怀武;朱言才;王开宇;朱新中;刘岩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8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晏井德,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红花,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郝怀武,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言才,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开宇,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新中,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岩景,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晏井德、朱红花、郝怀武、朱言才、王开宇、朱新中、刘岩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8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帅审判员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家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培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367号 下一篇 王茂仁与曹永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恢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