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仁与曹永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恢169号

由永兴县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永兴县,依据生效的王茂仁;曹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恢169号
  • 案件名称

    王茂仁与曹永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茂仁;曹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王茂仁,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曹永,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申请执行人王茂仁与被执行人曹永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3民初2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曹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茂仁于2021年6月8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1日、7月13日、8月5日、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于2021年6月向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兴县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土地状况、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公积金账户情况,查询并扣划公积金28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次立案标的金额为152675元,本次执行到位28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观春书 记 员 刘凌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