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警、陶振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恢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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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恢661号案件名称
焦警、陶振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焦警;陶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恢661号申请执行人:焦警,男,1991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陶振,男,1984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因被执行人陶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1)皖1226执1356号执行裁定书,将陶振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陶振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振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永海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恢661号申请执行人:焦警,男,1991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陶振,男,1984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因被执行人陶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1)皖1226执1356号执行裁定书,将陶振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车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陶振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振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永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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