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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波、李连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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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419号
  • 案件名称

    王永波、李连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永波;李连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波,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永清县人。被执行人:李连松,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区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波与被执行人李连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波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连松向其支付货款220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4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李连松邮寄送达。二、2021年3月30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连松有少量财付通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连松有车辆一部,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连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故未再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连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三、2021年3月31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连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四、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李连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18日,本院委托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连松财产进行调查。2021年8月20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回执我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连松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六、2021年9月1日,本院委托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连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七、2021年9月1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永波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八、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连松财付通存款款406元予以扣划,用于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连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现暂不适宜对其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永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205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连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永波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颜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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