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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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83号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杨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现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住山西省万荣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淮钢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周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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