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权、李云香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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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79号案件名称
陈士权、李云香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士权;李云香;陈士福;陈学玲;陈士科;陈琴;陈士喜;陈士政;陈士举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879号原告:陈士权,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李云香,女,192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陈士福,男,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陈学玲,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陈士科,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陈琴,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陈士喜,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陈士政,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陈士举,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陈士权与被告李云香、陈士福、陈学玲、陈士科、陈琴、陈士喜、陈士政、陈士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陈士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士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有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文瑶书 记 员 冷 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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