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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玲、钱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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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182号
  • 案件名称

    李天玲、钱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天玲;钱胜;李天明;吴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182号原告:李天玲,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钱胜,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人:李天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人:吴东,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李天玲与被告钱胜,第三人李天明、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天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天玲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永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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