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玲、钱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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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182号案件名称
李天玲、钱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天玲;钱胜;李天明;吴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182号原告:李天玲,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钱胜,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人:李天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人:吴东,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李天玲与被告钱胜,第三人李天明、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天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天玲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永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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