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7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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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783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40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日、9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鑫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954953元,尚未执行到位1954953元(后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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