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兰、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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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609号案件名称
李淑兰、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淑兰;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609号原告:李淑兰,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站治国前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106153777D。法定代表人:张华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彬,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瑜,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兰与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李淑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淑兰承担。审 判 长 刘启飞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邓红伟书 记 员 李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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