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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兰、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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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609号
  • 案件名称

    李淑兰、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淑兰;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609号原告:李淑兰,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站治国前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106153777D。法定代表人:张华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彬,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瑜,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兰与被告张家口铁路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李淑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淑兰承担。审 判 长  刘启飞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邓红伟书 记 员  李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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