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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东山、王辉州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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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687号
  • 案件名称

    伍东山、王辉州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伍东山;王辉州;何志伟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687号原告:伍东山,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王辉州,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何志伟,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原告伍东山与被告王辉州、何志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东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东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4元,减半收取7962元(原告伍东山已预交),由原告伍东山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和莲书 记 员  胡柳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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