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东山、王辉州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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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687号案件名称
伍东山、王辉州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伍东山;王辉州;何志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687号原告:伍东山,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王辉州,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何志伟,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原告伍东山与被告王辉州、何志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东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东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4元,减半收取7962元(原告伍东山已预交),由原告伍东山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和莲书 记 员 胡柳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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