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648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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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648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刘某某、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648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周某某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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