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王定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青01民辖终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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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民辖终85号案件名称
李素、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王定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素;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王定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女,汉族,1995年8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济,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台八路中段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海,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素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王定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3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素上诉称,本案起因是被上诉人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劳务作业,拖欠工程劳务费而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观点是本案基本诉争点,本案诉求均基于该合同关系而引起,本案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争议所起的纠纷,上诉人与原债权人自愿达成转让协议,并无争议。现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3060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宁市城东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关于对债权转让前的原债权债务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应由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30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卓玛审判员 司世江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思思书记员 王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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