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兰与张彦荣,张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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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960号案件名称
王风兰与张彦荣,张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彦荣;张海德;王风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5960号原告:王风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琦。 被告:张彦荣,男。被告:张海德,男。原告王风兰与被告张彦荣、张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王风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凤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王凤兰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庄 伟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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