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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兰与张彦荣,张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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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960号
  • 案件名称

    王风兰与张彦荣,张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彦荣;张海德;王风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5960号原告:王风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琦。    被告:张彦荣,男。被告:张海德,男。原告王风兰与被告张彦荣、张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王风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凤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王凤兰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庄  伟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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