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武月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60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602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武月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武月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60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负责人:任庆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琦,男,1987年3月21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月英,女,1972年10月23日生,晋中市平遥县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月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武月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武月英应诉,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电话,故按被告不明确处理。原告可待被告武月英送达地址明确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松、邓成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3民初463号 下一篇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保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