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侠、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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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783号案件名称
朱瑞侠、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瑞侠;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783号原告:朱瑞侠,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承钢果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50441994P。法定代表人:贾城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原告朱瑞侠与被告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朱瑞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瑞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瑞侠负担。审判员 毕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启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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