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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海燕、薛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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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717号
  • 案件名称

    强海燕、薛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强海燕;薛钰;强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强海燕,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钰,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强瑞,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海燕与被执行人薛钰、强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薛钰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强海燕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强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薛钰追偿,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执行人薛钰、强瑞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强瑞名下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楼房一套(一单元***室,所有权证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强瑞名下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楼房一套(一单元***室,所有权证号:***号)。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强瑞管理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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