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初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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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初35号案件名称
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铁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初35号原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法定代表人:刘运帷,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铁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钟铁强在施工中聘请的工程师。原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因与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铁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田 苗审 判 员 杨玉龙人民陪审员 杨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续婉君书 记 员 赵 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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