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英男、高林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5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591号案件名称
曹英男、高林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曹英男;高林祥;高志峰;高志宏;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591号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英男、高林祥、高志峰、高志宏: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英男、高林祥、高志峰、高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7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英男、高林祥、高志峰、高志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麻晓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英男、高林祥、高志峰、高志宏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3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及申请执行费470元,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47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曹英男、高林祥、高志峰、高志宏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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