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玲、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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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46号案件名称
孙亚玲、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亚玲;蒋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孙亚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亚玲与被执行人蒋斌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斌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亚玲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孙亚玲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斌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蒋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蒋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蒋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亚玲。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孙亚玲,申请执行人孙亚玲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孙亚玲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亚玲表示同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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