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23民初17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23民初1786号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崔某;王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3民初1786号 原告:崔某,女,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设计师,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女,1995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宏图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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