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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23民初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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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23民初1786号
  •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崔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3民初1786号 原告:崔某,女,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设计师,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女,1995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宏图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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