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志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3执25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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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执25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志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志平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3执2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K。法定代表人:李雄,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凡,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谭舒馨,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魏志平,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志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车管、房地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魏志平的财产状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魏志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卫华审判员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艳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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