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15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1586号案件名称
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任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1586号原告:张某,1974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河津市。 被告:任某,1979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河津市1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卫俊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晨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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