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贤、葛叙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691财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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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91财保58号案件名称
马志贤、葛叙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志贤;葛叙林;青岛路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吴祖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财保58号申请人:马志贤,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葛叙林,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申请人:青岛路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裕隆汽摩配套城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淑香。被申请人:吴祖轩,男,200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申请人马志贤与被申请人葛叙林、青岛路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吴祖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马志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青岛路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E××××号牌车辆(保全价值8万元)、吴祖轩所有的辽B3××××号牌车辆(保全价值8万元),并提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志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青岛路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E××××号牌车辆;二、查封吴祖轩所有的辽B3××××号牌车辆。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马志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松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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