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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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59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成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5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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