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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承煜、刘昱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3民初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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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1395号
  • 案件名称

    牛承煜、刘昱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牛承煜;刘昱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03民初1395号原告:牛承煜,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4日,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妮,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昱君,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牛承煜与被告刘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承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系汉中市金圣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从事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承包业务。2018年8月起,被告以其包揽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资金,截止2019年4月累计转款22次共计40687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到原告4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拒绝还款,故依法起诉。被告刘昱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4月中旬,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累计向被告转账22次共计40687元。2020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双方核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被告欠款40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内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借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在其承诺的还款期限清偿借款,现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昱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牛承煜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0元,保全申请费440元由被告刘昱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瑞人民陪审员  许长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华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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