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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理处、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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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693号
  •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理处、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理处;曾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93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理处,住所地:越西县大瑞镇光明街110号。负责人:余建清,该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惠,女,该分理处员工。被告:曾华,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理处与被告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轩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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