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丰、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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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59号案件名称
刘玉丰、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玉丰;曹金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59号原告:刘玉丰,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曹金海,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刘玉丰与被告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玉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原告刘玉丰已预交),由原告刘玉丰负担。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吕齐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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