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1086号
  • 案件名称

    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095776134A。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2、由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柳梧新区长兴国际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欠条》只是债权债务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欠款五万元的基础法律关系;3、一审法院不支持反诉请求错误。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公司内部协商决定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66元(上诉人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533元,由上诉人拉萨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四朗多杰审判员    尼玛卓嘎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次仁达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