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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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71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18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晓明,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晋05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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