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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褚平进、褚容宇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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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176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褚平进、褚容宇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平进;褚容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1760号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物华路73号1号楼2层8226-8230室。法定代表人:李茂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平进,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褚容宇,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平进、褚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孔 斌书记员 周梦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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