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褚平进、褚容宇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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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1760号案件名称
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褚平进、褚容宇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平进;褚容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1760号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物华路73号1号楼2层8226-8230室。法定代表人:李茂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平进,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褚容宇,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平进、褚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孔 斌书记员 周梦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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