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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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027号案件名称
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海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02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长江,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刘喜俊,男,194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刘长江、刘喜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59800元。被执行人刘长江、刘喜俊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1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仅要求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余额进行扣划。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将10000元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人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辽0214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相应金额已全部执行,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雪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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