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晋盛茂消防器材经销部、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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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60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晋盛茂消防器材经销部、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晋盛茂消防器材经销部;张永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6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晋盛茂消防器材经销部,住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经营者:任泽龙,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晋盛茂消防器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3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电子发送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网络查控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存款、无足额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总局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它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永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星级宾馆高消费、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4.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暂无其它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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