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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刘登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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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2610号
  • 案件名称

    王超、刘登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超;刘登城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刘登城,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5028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09月06日立案后,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超21669元,执行费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4日因被执行人刘登城与申请执行人王超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26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先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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