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橙色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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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08号案件名称
株洲橙色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株洲橙色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株洲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08号申请人:株洲橙色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被申请人:株洲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橙色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株洲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橙色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橙色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株洲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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