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可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可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可海;于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负责人:邱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锋,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可海,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于冰,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可海、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11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可海、于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78,263.19元及利息,诉讼费3,840.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3,727.00元。由于被执行人可海、于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海、于冰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11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