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琰、谢垒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7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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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744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琰、谢垒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蒋琰;谢垒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琰,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垒,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申请执行人蒋琰与被执行人谢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谢垒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琰6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共计75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99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谢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谢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垒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垒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垒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谢垒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垒享有对宁波泛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宁波言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股权暂不予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谢垒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垒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谢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圣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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