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洋县龙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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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08号案件名称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洋县龙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洋县龙元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洋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XXXXX1。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099XXXXXK。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洋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5467.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待资产变现后统一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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