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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来、于学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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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4118号
  • 案件名称

    王洪来、于学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洪来;于学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4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来,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于学江,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来与被执行人于学江租赁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4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捷审判员  刘冠球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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