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登、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5民初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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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民初173号案件名称
曲登、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曲登;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5民初173号原告:曲登,男,1956年6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中咱乡。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五科东四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095N。法定代表人:向荣,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心,男,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焰,女,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曲登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曲登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登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曲登负担。审判长 巴 英审判员 益西拉姆审判员 严 正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万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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