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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巧英、刘明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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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80号
  • 案件名称

    刘巧英、刘明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巧英;刘明明;屈安安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8民初1080号原告:刘巧英,女,汉族,1971月11月28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暴家坬。被告:刘明明,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玉家庄村。被告:屈安安,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玉家庄村。刘巧英与刘明明、屈安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收案受理。原告刘巧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明明、屈安安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在刘巧英与刘明明、屈安安财产保全一案中,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刘明明、屈安安8246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明明、屈安安8246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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