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军、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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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196号案件名称
陈丽军、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丽军;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军,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柳街33号。法定代表人:姜大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丽军与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依法对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院长于双青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07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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