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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鸿荣商贸有限公司与楚皓哲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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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鸿荣商贸有限公司与楚皓哲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楚皓哲;汉中市汉台区鸿荣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恢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被执行人楚某某妻子,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有限公司与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楚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楚某某支付剩余货款61700元,并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本院依法受理。(2016)陕0722执142号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楚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楚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将欠款本金6170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专户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楚某某银行账户存款5383.99元,其中5000元作为欠款利息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383.99元作为执行费,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欠款利息25000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楚某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5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楚某某于2022年1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0000元;三、如被执行人楚某某逾期未按以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或部分逾期,本案都将按照调解书确定的2%月利率,本金61700元从2014年5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2020年12月10日止继续恢复执行。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丁新华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琦红书  记  员  李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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